为落实《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云办发〔2021〕36号)第六条“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含)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经费30万元”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是指企业独立或联合设立(联合设立的,申报企业应出资占50%以上)、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的专门研究开发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开发部、实验室、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
二、申报补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云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二)应为规模以上企业(含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科研育种业),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申报时已完成上个年度研发投入报统工作(已于2024年3月10日前完成2023年度企业研发相关数据填报)。
(三)企业于2021年12月3日(云办发〔2021〕36号文印发日期)后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企业未曾享受各级财政研发机构(平台)奖补资金支持。
(四)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5%。
三、企业所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有一定数量科研人员、有固定开展研发的场所、有具备开展研究工作的设备仪器、有研发经费投入等相应保障条件。
其中,固定的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筑业不低于500万元,服务业和其他行业不低于200万元。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拥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高级职称的应占50%以上。
(二)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规章制度健全,有激励创新的措施,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科技意识的研发组织能力。
四、申报补助企业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企业成立研发机构的文件。
(二)企业上个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或达到)1.5%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由云南省财政厅认定的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成立3年以上、总人数超过2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占总人数的30%以上的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未达到规定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非审计报告,一律视为不符合条件)。如企业已申报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可提供近3年用于高企认定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不需另行开展上个年度专项审计。
(三)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联网直报的607-1、607-2表等。
(四)提供研发机构人员、场地、设备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研发人员名单、学历证明、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研发设备仪器清单、设备仪器原值相关证明材料等。
五、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一)企业在云南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按属地原则,由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逐级审核,经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组织形式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申请组织专业评审,实地调研部分企业,根据专业评审和实地调研结果,结合年度经费预算情况,提出补助名单建议报专题会议研究、厅务会审定公示,确定补助企业名单。
(四)为确保财政奖补资金能用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严禁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申报工作。
六、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经费后补助管理相关规定。
(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创新平台建设、自主设立科技研发项目、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成果转化等。
七、企业责任与监管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责任义务,及时报统研发投入和设立研发机构的情况。
(二)企业有编造数据,虚构申报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终止申报资格,已获取补助的,收回补助资金,纳入失信记录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