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条件,在云南省内注册成立1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证书有效期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附件4),再进行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集中受理各州(市)推荐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7月26日和9月27日两批次(尽可能争取在第一批次,以便有更多的工作时间),第三批次视情况组织。企业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请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尽早做好企业申报和推荐工作。
请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申请重新认定企业,在第一批次报送申报材料。
三、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一)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authentication/sso/login),统一注册登录。已经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网”注册过的企业,账号和密码与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保持一致,如果发现登录不上,说明已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过账号,请用原服务平台账号登录(所有企业均需要重新注册,关联信息后可以自动获取高新技术企业旧平台内容)。
(二)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1.企业首先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index)进行单位注册(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过程如下:在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单位注册”进入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并完成三级认证,再次进入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省政务网登录”(不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通过法人登录进入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修改密码并维护企业基本信息。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下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州(市)科技管理部门。
2.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authentication/sso/login)统一注册登录(在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拥有账户和密码的企业,请阅读附件5,进行用户转移和关联),企业进入账户后,在“高企认定申报”界面下,逐项填写申请材料,注意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不得缺项,并及时保存。附件材料需扫描上传。
注: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同时完成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政务平台网络申报,否则不予推荐。
3.企业需提交一式2份申请材料(按附件1要求备齐所需附件,编制统一的目录和页码),报送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其中1套申报书的申请书、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为原件,用于存档(请在封面和书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申报书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所有提交的材料正反双面打印(复印)。所提交材料一律不退还,请自备存档。
(三)审查推荐
1.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必要时通过现场核查、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核实。同时,加强与当地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2.审查推荐工作由申请认定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一式1份《推荐企业2023年社会责任情况表》(附件2)、《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3)。请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将《推荐企业2023年社会责任情况表》、《推荐企业汇总表》以及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2份,单本装订)按受理时间节点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高新处,同时将企业上报的认定申请纸质材料存档一份备查;推荐汇总表连同各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积极协商合作,面向拟申报认定企业,组织开展高企认定政策、专业技术宣讲培训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一企一策”相关辅导工作,各州(市)要做好时间安排,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
(二)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高企申报材料审验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好辖区内高企认定申报工作,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三)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符合《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实行追溯倒查,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责,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当年高企申报资格,存在违纪违法线索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请相关企业在发生名称变更的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更名申请,同时将在线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一式3份交至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省认定办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省认定办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省认定办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六)昆明市辖区内、滇中新区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市科技管理部门;昆明高新区内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涉密企业申报前,须将申报认定材料作脱密处理后交至分管辖区。
(七)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按照2019年《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精神,督促并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和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省认定办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代办机构。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